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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smegzkk     文章来源:     点击数:241       更新时间:2009-12-22 1:12:05

    财税[2009]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112010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资料录入:smegz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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