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作了重要修改。其中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是不再认为非国有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应对这一宪法条文修改的重要实际措施之一,1999年4月8日,中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决定成立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同时决定,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中小企业促进法大纲,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上报全国人大财经委。1999年5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厦门召开首次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际研讨会,就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2000年7月4日,在国内外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和中小企业司起草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委。2000年8月,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工作小组分别在西宁市、长春市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对“讨论稿”(在本文中亦称法律文本)的意见。2000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天津召开第二次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际研讨会,对“讨论稿”进行更深入的研讨(周巍,2000)。从1999年4月8日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小组,到2000年7月4日提交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历时一年两个多月。“讨论稿”共6章38条,约3000多字。尽可能客观地评论分析“讨论稿”,显然对正确评价和预测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目前,中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部工业总量的60%、57%、40%、60%;中小流通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1978-1996年间从农村转移出的2亿劳动力大多数在中小企业就业;1998年中小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460万人(贺劲松,2000;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中小企业司,2000)。中小企业在保证中国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技术创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尖锐挑战,享受政策不公平、管理体制不顺、融资困难、资产负债率高、技术落后、信息和人才缺乏等问题也严重困扰着中小企业。在这一深刻的时代背景下,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适时提出“讨论稿”,既是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的客观反映,也是进一步加快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讨论稿”的论证,对于巩固和加强中小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促使政府把现阶段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摆在正确的位置,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极为必要。若中小企业促进法能顺利出台,将是中国继公司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事关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经济法规。
二、力图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和扶持重点
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目前的共识是通过立法确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规范中小企业的促进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讨论稿”中对这一表述所做的具体努力,是在保护权益、扶持发展、提供服务、政策引导和规范行为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从总体上讲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者这一群体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护。这尤其表现在中小企业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以及由此派生的中小企业对乱“揩油”、乱摊派、乱收费无力或不敢拒绝等方面。“讨论稿”因此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在扶持发展和提供服务方面,“讨论稿”主要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对采取必要的财税、金融措施,以及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技术、信息、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作了规定。同时针对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大量不规范行为,“讨论稿”明确提出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容。此外,“讨论稿”初步确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扶持的重点是“高新科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企业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企业”。
??? 初步界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国内目前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调整范围,有几类不尽相同的观点:(1)以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为依据确定调整范围;(2)以在职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为标准;(3)不宜把中型企业划入调整范围;(4)以资本额和在职职工人数为标准并兼顾行业特点。考虑到国家正在拟订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尚未出台,而且中小企业情况复杂、千差万别,“讨论稿”对调整范围的表述是,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符合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似不仅可与即将出台的政策保持一致,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便于立法的操作和解释。
三、 虚实并举规定扶持措施
在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促进法中,规定相关的扶持措施是文中应有之义。但是规定那些扶持措施,如何确定扶持措施,不仅涉及促进法的定位和基本框架,同时事关立法与政策的关系。“讨论稿”本着虚实并举的意向,在总体构架上设定了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体系等4大章;每一章下设计的措施因事而异,虚实有别。例如,在资金支持项下设计了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组建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税收优惠、信用担保服务等措施;在技术创新项下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规定了贴息贷款、创新基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在市场开拓项下规定的措施有: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并与收购等多种产权交易方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出口创汇;在服务体系项下,则涉及了社会各类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安全生产、人才培训、对外合作、产业辅导、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服务等内容。
可以说,“讨论稿”在有限的法律文字构架内,尽量包涵了体系较完整、内容较具体、比较贴近中国现实的中小企业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