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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环保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收集     点击数:288       更新时间:2008-10-29 0:00:00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采取了以下几项具体措施:

      一、提前介入

      在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过程中,建立了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制度,企业在建设项目酝酿过程中,环保局可通过该制度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市环保局设有专门窗口,有专人指导,向企业宣传环保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让企业少走弯路。

      二、简化手续

      对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市环保局批准建设的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只要在批复允许引进的名录内,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要求的,简化审批手续。

      三、加快审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市环保局在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中,对凡是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项目,将按照报告书二十五日内批复,报告表十五日内批复,登记表十日内批复的承诺,按时或提前完成审批工作。

      四、委托审批

      对某些有一定污染,但污染影响范围是局部的、通过治理可以控制,市环保局认为可以委托给区(县级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在批复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时,直接把项目委托给区(县级市)环保局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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