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外经贸际〔2001〕12号
二○○一年四月九日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科技局、外事办,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及外派常驻人员的申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附件:??
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及外派常驻人员的申办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下称“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及办理常驻外派人员手续的渠道,根据穗府〔1994〕92号文《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拥有到港澳地区投资所需要的合法外汇;
(三)企业投资项目应有利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或相关行业的发展,可带动高新科技产品的出口。
二、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报批材料:
1企业编写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合资、合作的合同(如独资设立机构则不需要合同);
3企业章程;
4开立外汇帐户的批件;外汇来源证明如:出口结汇水单、银行出具的现有外汇存款余额证明。
(二)报批程序:
1持以上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由该局出具外汇风险审查意见(如属于国家鼓励的带料加工、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且不涉及现汇汇出的项目,可不需报外汇管理局出具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2企业在取得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风险审查意见后,将申办投资项目的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外经贸委;
3市外经贸委接到项目资料后,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家外经贸部等上级主管机关逐级上报;
4项目得到批准后,市外经贸委书面通知企业到投资地办理企业设立手续及外派常驻人员的手续。
三、外派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政审办理手续
(一)有权为企业出具政审意见的局级单位可受理民营科技企业外派常驻人员的政审,出政审批件;
(二)人事档案关系挂靠本市、区、县级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企业的人员,所在企业需要派其常驻港澳的,其政审按以下办法执行:
由招聘企业出具外派意见,市、区、县级市人才交流中心依此出政审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由企业直接到政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三)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广州市的企业的人员办理常驻港澳的,其政审按以下手续办理:
该人员办理了被我市科技企业聘用的手续,并在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出示经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并由所在企业出具政审材料和担保书,直接到政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人员赴港澳工作的手续
企业在为外派常驻人员办理政审后,持政审材料到市外经贸委领取“有关来港(澳)工作事宜表”、“担保函”等进行填报(一式四份),再由市外经贸委将以上资料转报省政府、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企业凭人员赴港(澳)工作批复件、项目批复件及政审批复到市外办办理赴港(澳)通行证。
五、批复后常驻外派人员的管理
经规定程序批复的港澳企业常驻人员,按照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凭任务批件到市政府驻香港、澳门的窗口公司报到,办理临时身份证、通行证续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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