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外函 [2004] 131号
各区、县级市外办,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人员通过因公渠道赴外开展经贸、科技活动,我办特制定《广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证件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报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证件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广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证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水平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人员通过因公渠道出国赴港澳开展经贸活动,根据《广东省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条件
(一)凡在我市工商部门领取民营企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章纳税、守法经营、无拖欠企业职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民营企业,其人员出国赴港澳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科技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件(包括三月二次,三月多次、六月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二)经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的百强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人员可申办前往同一国家的一年多次出国有效任务批件。
二、申办程序
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赴港澳证件,按归口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县级市辖区内企业人员出访可通过所在区、县级市外办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东山、越秀、荔湾经济发展区所属企业人员出访可经该经济发展区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
(二)经市科技部门确认的市属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人员出访可通过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
(三)市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单位人员出访可通过市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
(四)市工商联会员单位人员出访可通过市工商联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
(五)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科技园所属企业人员出访由其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南沙指挥部所属企业人员出访由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民营企业人员出访可由企业直接报市外办审批。
三、管理规定
(一)为了便于管理,各企业原则上只能通过一个归口部门申办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不得随意更换审核部门或绕开原审核部门申报。
(二)各企业派遣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并从事与本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经贸、科技活动。不得为非本企业人员代办因公出访证件。企业招聘的外地人员因工作关系确需申办因公出访证件的,须在该企业受聘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及有效暂住证(复印件)。
(三)各企业须严格规范出访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和一名专办员分别负责审核把关与出访呈报工作。根据本企业的业务需要,挑选合适人员出国赴港澳执行任务。选派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由各审核部门或直报企业出具《审核证明》。企业不得隐瞒情况为有不良记录或有移民倾向的本企业人员申办出国赴港澳手续。
(四)各审核部门和直报企业须认真覆行职责,务必对出访人员及申办材料(企业报备材料、身份证、有效暂住证等)进行认真审核,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以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可靠。市外办将查验相关证件原件。
(五)各企业和各审核部门不得违反外事纪律、弄虚作假。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申办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证件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外办反映。